民法典及九民纪要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半天

民法典及九民纪要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半天

价格:联系客服报价

授课讲师:李令秀

讲师资历

培训时长 2天
授课对象
授课方式 内训

课程目标

课程大纲

《民法典》与《九民纪要》对信贷业务影响及应对策略主讲:李令秀律师课程背景:2016年6月在向党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,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:物权编、合同编、侵权责任编、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。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,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,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,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。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,意见是一致的。同时,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、知识产权编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。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,遵循了以下原则: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,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;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,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;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,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、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;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,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、可约定的规则。对于涉及特定群体、领域的内容,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;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,不宜纳入;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、经验还不成熟、拿不准的内容,暂不纳入。2020年《民法典》正式颁布实施,对我们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,21世纪是《民法典》时代。课程收益:1、解析《民法典》,助您了解《民法典》编纂的背景、重大意义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;2、解析《民法典》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,在工作、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《民法典》;3、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《民法典》,系统性掌握《民法典》的精髓,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。 课程时间:0.5天,6小时/天课程对象:行长、管理人员、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全部的员工课程方式:讲解+问答+案例分析+图表课程特色:● 优势:李老师法律功底深厚、办案实践经验丰富,法律培训针对性、实操性强,内容均为办案实例,来自日常生活,以案说法。● 讲课技能和风格: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设计,逻辑严密,构思巧妙,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;讲课风格生动风趣,寓教于乐;讲解法律深入浅出、通俗易懂,让学员听得懂、愿意听;综合运用文字、图片、影音、互动等方式,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、现场理解感悟,课堂气氛轻松活泼,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,取得了较好的效果。● 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: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,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,从培训环境设施、组织管理、正向激励、团队精神、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,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。李老师通过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,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,分为“以案释法、解决策略、法律法规,深入浅出解读案例,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,指导生活,避免损失;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。课程大纲关于《民法典》一、民法典1、《民法典》的出台背景及意义       2、《民法典》的内容结构3、《民法典》的理念和灵魂         4、《民法典》的亮点5、信贷业务及信贷法律关系分析6、《民法典》对信贷、担保业务的影响到底有多大?二、法律适用问题1、“一典立、九法废” 2、民法典实施之后,与婚姻法、继承法、民法通则、收养法、担保法、合同法、物权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?3、过渡期(2020年6月—12月)的法律适用问题。第二讲、《民法典》总则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一、《民法典》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、.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法律效力如何?2、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地位、行为效果和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。(《民法典》第61条)   问题: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授权,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?——《九民纪要》3、法人登记的公信效力(《民法典》第66条)问题:隐名股东能不能排除银行对显明股东股权的强制执行?4、《九民纪要》二、《民法典》代理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问题:银行明知是借名贷款还发放贷款的法律后果。(隐名代理问题)三、《民法典》民事责任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、如何理解“连带责任,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”?问题: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,当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时,第三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?2、借款人能不能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,要求免除责任?第三讲、《民法典》物权编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一、如何理解物权变动的对外公示原则?(《民法典》第208条)1、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法定依据2、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问题问题:债权人对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的财产是否享有优先权?二、《民法典》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及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、什么是居住权?2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包括哪些条款3、居住权能不能有偿设立?4、居住权能不能转让和继承?5、居住权什么时候消灭?6、居住权和租赁权有什么区别?问题: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能设定居住权吗?相互关系?问题: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能抵押吗?相互关系?7、 针对居住权,在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时要注意哪些事项?8、合同文本应该做哪些调整9、对于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抵押的,居住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在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居住权是否有效?三、《民法典》担保物权篇的新变化及对信贷业务影响1、什么是担保物权?2、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约定独立担保物权的效力?3、关于浮动抵押,“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”VS“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”。(民法典396条)4、动产抵押的,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?——《民法典》第404条解读5、当抵押遇见租赁——如何理解《民法典》第405条中的“已出租并转移占有”?问题: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承租人已经占有出租的标的物?6、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对外转让抵押物吗?——《民法典》第406条的新变化解读。7、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外转让抵押物,能不能要求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?8、如何理解抵押权的追及效力? 9、当存在多个抵押权时,清偿顺位如何确定?——《民法典》第414条的新变化解读。10、股权质权、应收账款质权等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,清偿顺序是参照《民法典》414条的规定。11、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——《民法典》第415条解读。12、优先权——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?(《民法典》第416条规定解读)。13、抵押遇见查封——抵押权多担保的主债权确定事由的新变化(《民法典》第423条的新变化解读)。14、动产质押中的交付——《民法典》第224、225、226、227、228、427条解读。15、混合但保中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16、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17、担保债权的范围18、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19、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20、房地分别抵押21、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22、流动质押的设立于监管人的责任23、浮动抵押的效力24、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25、保税仓交易26、让与担保 1)流质约定的效力2)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问题: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——《九民纪要》第71条解读。第四讲、《民法典》合同篇对信贷业务影响及应策略2、合同的订立。1)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。(《民法典》第469条解读。2)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——《民法典》第497条规定解读。(7)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问题: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3、合同的效力1)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?2)关于合同无效——违法无效+背俗无效4)相应法律后果3、合同的保全——代位权和撤销权1)《民法典》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——535条、536条、537条。2)《民法典》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——538条至542条。思考: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,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。4、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2)债权转让未通知借款人的法律后果3)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?4)债权转让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5)主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?6)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7)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问题——《民法典》第552条规定解读5、借款合同1)借款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概述【业务答疑】银行以顾问费、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,如借款人提出异议,法院怎么认定?2)如何理解《民法典》第680条规定的“禁止高利放贷”?6、保证合同1)关于约定独立保证担保的效力——《民法典》第682条规定解读。2)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——《民法典》第683条规定解读。3)分支职能部门能不能做保证人?——《民法典》为什么删掉了分支和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的规定?4)保证关系的建立方式(单独书面合同+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+担保书)——《民法典》第685条5)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——《民法典》第686条规定解读。6)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或者撤销权的,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责任吗?——《民法典》第702条解读。7、保理合同法律风险(《民法典》761—769条)1)什么是保理合同?2)保理法律关系分析3)保理VS应收账款质押4)什么是有追索权的保理?5)什么是无追索权的保理?6)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?8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(九民纪要)1)适当性义务2)责任主体及举证责任的分配3)金融的告示义务4)损失赔偿的数额5)金融的免责事由6)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第五讲、其他部分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、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、夫妻共同债务、离婚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。2、《民法典》继承编部分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。3、个人信息保护